郑州中院 | 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皇甫根利与多氟多发明专利署名权一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原告皇甫根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
CN200810049659.0《一种电池级氟化锂的生产方法》、
CN200810049660.3《六氟磷酸锂的制备方法》、
CN200810049661.8 《一种生产电子级氢氟酸的方法》 、
CN200810049664.1《一种制备六氟磷酸锂的方法》
四项发明专利恢复其署名及原顺位;
CN200810049663.7《一种生产超净高纯氢氟酸的方法》
的发明专利恢复原顺位;
二、被告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官网公开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