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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多氟多公司伪造签名变更专利发明人,须为皇甫根利恢复署名并官网道歉
法院认定公司以伪造签名方式变更专利发明人“手段难谓正当”,维持原判

2026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氟多公司”)与皇甫根利之间的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多氟多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这意味着,多氟多公司须为皇甫根利恢复四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署名及原顺位,并在公司官网公开道歉。

案件背景:离职后发现名字被从专利中删除

皇甫根利原系多氟多公司研究所所长兼知识产权办公室主任。2008年至2013年间,他作为发明人之一,参与了多项专利申请。然而,从公司离职后,他发现自己在多项专利中的发明人身份被删除或顺位被调整。

皇甫根利认为,多氟多公司伪造其签名和指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变更专利著录事项,严重侵害了其姓名权、署名权和名誉权,遂于2023年12月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认定:签名系伪造,公司须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涉案五项发明专利在申请及授权时,均明确记载皇甫根利为发明人之一。但多氟多公司在后续变更申请中提交的证明文件上,皇甫根利的签名笔迹明显不一致,且皇甫根利当庭确认并非其本人所签。

法院认为,上述变更证明均加盖多氟多公司公章,公司未能对签名伪造问题作出合理解释。多氟多公司私自删除或调整皇甫根利发明人身份的行为,侵犯了其署名权。鉴于署名权涉及人身权益,公司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

2024年5月30日,一审法院判决:多氟多公司协助皇甫根利就四项发明专利恢复其署名及原顺位,另一项专利恢复原顺位,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官网公开道歉。

二审焦点:署名权是否受侵害?公司是否应道歉?

多氟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本案应为“发明人资格纠纷”而非“署名权纠纷”,并称皇甫根利并非涉案专利的实际发明人,公司变更有事实依据。此外,公司认为皇甫根利未证明其名誉受到实际损害,要求道歉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31日作出终审判决,逐一驳回了多氟多公司的上诉理由。

  1. 案由认定正确

最高法指出,根据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皇甫根利主张多氟多公司以伪造签名方式侵害其署名权,请求恢复发明人身份及顺序,一审将案由确定为“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纠纷”并无不当。

  1. 公司未能证明皇甫根利非实际发明人

针对多氟多公司主张皇甫根利“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登记为发明人”,最高法认为,皇甫根利时任研究所所长及知识产权办公室主任,参与研发工作,涉案专利明确记载其发明人身份,其为实际发明人具有高度可能性。公司提交的历年奖励表彰等证据,无法证明皇甫根利不具备研发能力,亦不足以推翻其发明人身份。

  1. 伪造签名变更行为“手段难谓正当”

最高法强调,国家知识产权局调取的证据显示,多氟多公司提交的变更证明中皇甫根利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公司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公司辩称伪造行为由中介机构完成,但法院认为,相关证明加盖公司公章,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法院明确指出:“多氟多公司以伪造签名的方式完成变更,手段难谓正当,违反诚信原则,其变更行为不应得到支持。”

  1. 署名权属人身权,侵权应赔礼道歉

关于道歉责任,最高法认为,署名权是发明人在专利文件中表明其发明人身份的权利,是对发明人智力劳动的肯定,属于人身权。在署名权受到侵害时,发明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多氟多公司的行为影响了皇甫根利获得正面社会评价和声誉,道歉请求具有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维持原判,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多氟多公司负担。

根据一审判决主文,多氟多公司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以下四项发明专利恢复皇甫根利的署名及原顺位:

· CN200810049659.0《一种电池级氟化锂的生产方法》 · CN200810049660.3《六氟磷酸锂的制备方法》 · CN200810049661.8《一种生产电子级氢氟酸的方法》 · CN200810049664.1《一种制备六氟磷酸锂的方法》

同时,就CN200810049663.7《一种生产超净高纯氢氟酸的方法》恢复原顺位。此外,公司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官网公开道歉。

案件意义:明确发明人署名权的人身权属性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就发明人署名权纠纷作出的典型判决,明确了以下几点法律规则:

第一,发明人署名权属于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权方须承担赔礼道歉等责任。第二,专利著录事项记载的发明人,推定其为实际发明人;主张其非实际发明人的,应承担举证责任。第三,公司以伪造签名方式变更专利著录事项,即使由中介机构具体操作,法律后果仍由公司承担。

业内专家指出,本案对保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规范企业专利管理行为具有重要示范意义,也提醒企业在变更专利著录事项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尊重发明人的人身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民终757号民事判决书整理)